森马服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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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16: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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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3

致: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3:00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黄栩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年10月

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8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劵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该公告

同时刊登于2018年10月25日的《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

记日、参加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3:00在浙江省温

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光和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1.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途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出席证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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