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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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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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Suite T61,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5楼T61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邮政编码: 200120 Shanghai 200120, China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致: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2689 号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栩、杨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将该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4 月 2 日,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同时
刊登于 2024 年 4 月 2 日的《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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