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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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7: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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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号泰康保险大厦 26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录


第一部分引 言 ...... 2
第二部分正 文 ...... 3
一、关于募投项目相关情况的核查(《第二轮问询函》第 1 题)...... 3二、关于向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的核查(《第二轮问
询函》第 3 题) ...... 17
三、关于发行人未决诉讼的核查(《第二轮问询函》第 4 题)...... 20
四、结论意见 ...... 2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
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4 年 1月 11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一)》”),
2024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审核函
[2024]120011 号《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就《第二轮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专项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一)》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专项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一)》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正 文

一、关于募投项目相关情况的核查(《第二轮问询函》第 1 题)

(一)募投项目注册批文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发布的相关产品取得注册批件的公告;与发行人原料药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区域及审批关注点;与发行人合作的境外批件注册代理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境外批件的审批关注点以及具体注册流程等情况;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官网(https://www.cde.org.cn)等网站进行了查询,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相关批件的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区域、取得的批文以及审批关注点

原料药的销售根据不同国家药品注册的相关规定,在销售之前要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对于中国、韩国、日本等规范市场,需要先取得相应市场的注册批件,然后由制剂厂家根据规定完成新增供应商手续后即可销售;对于东南亚、非洲等非规范市场,一般不需要现场审计流程,产品获批时间较短。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销售区域、需取得的相关批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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