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洽洽食品资讯
2023-11-07 17: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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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08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洽洽食品股 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或“洽洽食品”)的委托, 指派陈杨律师、梁翔 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以下简称“ 《指 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 区以及台 湾地区 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就洽洽食品实施 第九 期员工 持股计 划( 以下 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 师已 经严格 履行 法定 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对洽洽食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 相关 材料及有 关事 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 查验 证,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洽洽食品的保证, 即洽 洽食 品提供给本所律 师 的所有文件及相 关 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 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 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 的各 项文件的签 署人 均具有 完 全的民事行为 能 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 查过程中, 对于 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 该等文 件进行 了核查 。本所 律师对 于出具 法律意 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2336038/DCY/jwj/cm/D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 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 关的 法律问 题 发表意见, 且仅根 据 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 核标 准等问题 的合理性 以及 会计、 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 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之目 的使用, 不得 用作任何其 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 而导 致法律上的 歧义 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 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主 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洽洽食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8 年 5月 21 日出
具的商资批[2008]611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 于2008 年 6 月 6日成 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洽洽 食品 于2008
年 6 月 6 日取得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之注册号为 340100400002491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336038/DCY/jwj/cm/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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