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南方精工资讯
2024-04-18 2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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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
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提名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相关业

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
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中心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
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根据不同选聘办法中规定的评比结果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

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需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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