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8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大华特字[2020]00392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贵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被受
理。本次变更前,本所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为方建新和何萍辉,现拟变更为方建新和王丹。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原因
原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会计师何萍辉因个人原因拟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离职, 不再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会计师。
二、变更后签字会计师基本情况
方建新,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440300070168,现就职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26 年。
王丹,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5680,现就职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6 年。
三、本所及签字会计师承诺
方建新和何萍辉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方建新和何萍辉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方建新和何萍辉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方建新和何萍辉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
大华特字[2020]003922号承诺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方建新和王丹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方建新和何萍辉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方建新和王丹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方建新和王丹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方建新和何萍辉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方建新和王丹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
方建新 何萍辉
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
方建新 王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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