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尚荣医疗资讯
2020-05-25 1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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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致: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玉梅律师、黎志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各股东。

2020年5月14日,公司董事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公司关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桂秋先生的临时提案,并于2020年5月14日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通知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原因及临时提案情况。该等通知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2020年5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桂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5,418,3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67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数17,517,9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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