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层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声 明...... 5
第二节 正 文...... 7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8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9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0
五、结论意见...... 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公司/公司/金 指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农/股份公司
增持人/广州金 指 广州金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农/控股股东
《 增 持 计 划 公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告》 指 比例变动超过 1%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
020)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收 购 管 理 办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法》
《自律监管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第 10 号》 理》
《 股 票 上 市 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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