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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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1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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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8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1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5日(星期一)14:5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4日-2018年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4日15:00至2018年2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4:50在公司6号



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坊兴路8号)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福海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23,03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7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82,45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0,583,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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