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
第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
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日常交易合同的事项;
(二)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十四)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十五)新建生产线;
(十六)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及日常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融资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贷款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贷款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 10%)的决策
程序,由总经理决定;
(二)单笔贷款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但不超过15%(含15%)的决策程序,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后报董事长批准;
(三)单笔贷款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的决策程序:由
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贷款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金额达到上述审批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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