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