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为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计划书由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制。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编制完成后,报公司财务总监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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