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
电话:+8657187901503 传真:+86571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1138号
致: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股份”或“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锅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锅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锅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至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下午3:00至2018年9月1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投票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并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杭州杭锅余热锅炉有限公司的提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杭州杭锅余热锅炉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分别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股份共计556,231,756股,占杭锅股份总股本的75.2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股份共计1,015,580股,占杭锅股份总股本的0.14%。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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