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第一章1.01条、第二章2.02条、
第三章3.17条、第四章4.24条、4.48条、第五章5.03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原:第一章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为:第一章1.0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原:第二章2.0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
构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资质为准)、钢结构网架工程承包壹级(以资质为准)、轻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以资质为准)、金属材料、活动板房和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的销售、运输;房屋租赁、仓储(危化品除外)、物流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订为:第二章2.0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
钢结构主体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资质为准)、钢结构网架工程承包壹级(以资质为准)、轻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以资质为准)、金属材料、活动板房和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的销售、运输;房屋租赁、仓储(危化品除外)、物流业务、咨询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增加 第三章3.17条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 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上述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其他未与公司董事会沟通一致的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等股东依法享有相关股东权利,且应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原: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22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订为:4.2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23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原:4.4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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