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齐峰新材资讯
2024-03-07 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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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0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齐峰新材

股票代码: 002521

收购主体 姓名 住所 通讯地址

收购人 李学峰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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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 李安宗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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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 李安东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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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 李润生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一致行动人 李润泽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遄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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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三月


收 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李学峰在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取得齐峰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齐峰新材的权益合计超过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已承诺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 ......2

目录......3

第一节 释义......5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6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6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8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违规情况......8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

情况......8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8

六、各收购人之间的关系说明......9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0

一、本次收购目的...... 10

二、未来12个月是否有增持计划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11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11

第四节 收购方式......12

一、收购人持有齐峰新材的股份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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