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3 年 6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
发了《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
核函〔2023〕12011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 8 月 28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审核问询函》回复提出的补充意见
及发行人需补充申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本所出具了《江苏泰和
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下发了《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
询函(二)》”),本所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补充意见及中核钛白不再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现本所律师就原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和更新,特出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更新,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更新......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
第二部分 关于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和更新...... 16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16
二、《审核问询函》第 3 题 ......42
第三部分 关于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更新...... 55
一、《审核问询函(二)》第 1 题......55
第四部分 签署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 关于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作的批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