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恺英网络资讯
2018-01-03 16: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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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8-003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共计两个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二、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66室



法定代表人:张蓥锋



被告1: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娱美德”)



住所:Wemade Tower,49,Daewangpangyo-ro



644beon-gil,Bundang-go,Seognam-si,Gyenggi-do,Korea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盆



唐区大旺板桥路644街49娱美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



被告2: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618号双溪基地216室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 II》



的相关着作权授权给被告2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9亿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4、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着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诉因



原告蓝沙信息认为:网络游戏“LEGENDOFMIRII”为被告1娱美德与案外



人Actoz公司共同开发完成,双方为共同着作权人;Actoz公司作为共同着作权



人的代表,独占性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享有该游戏汉化版的独占性运营权及改编权或修改权,授权期限自2001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原告认为娱美德虽为“LEGENDOFMIRII”共同着作权人,但娱美德已将共同着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授予Actoz公司进行统一行使,故娱美德擅自在授权期内与被告2浙江欢游签署《LEGEND OF MIR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将该游戏包含着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予浙江欢游行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LEGEND OF MIR II”所享有的独占性授权。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蓝沙信息与娱美德、浙江欢游侵害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一案,并出具了《传票》(案号:(2017)浙07民初453号)。三、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66室



法定代表人:张蓥锋



被告1: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娱美德”)



住所:Wemade Tower,49,Daewangpangyo-ro



644beon-gil,Bundang-go,Seognam-si,Gyenggi-do,Korea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盆



唐区大旺板桥路644街49娱美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



被告2: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618号双溪基地216室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 II》



的相关着作权授权给被告2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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