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恺英网络资讯
2017-05-12 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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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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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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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17年3月



21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



区陈行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3号楼3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8日。经查验,出席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3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7,305,82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2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2,780,724股,



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名,所持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25,101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7%。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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