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6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0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补足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亏损金额人民币1,746,704.09元、2015年亏损金额人民币25,317,443.31元及相应利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袁荣民业绩承诺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为了避免该诉讼事项执行困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袁荣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对袁荣民业绩承诺诉讼事项进行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505民初1061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7)。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并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
判决如下:
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袁荣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由袁荣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后续将依法加大本次判决执行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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