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06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56号新光天地15F
电话:0512-69365188 传真:0512-69365288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18年8月2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公司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5日下午2:30在苏州高新区石阳路17号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东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4日-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4日下午3:00至2018年9月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690,5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554,034,264股的53.731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均为截至2018年8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665,0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2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