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履职,提高公司科学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
通知董事会,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批准的,按照聘任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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