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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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2
律师声明......3
正 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情况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5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情况......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7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7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8
三、结论意见......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蓝丰生化、公司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注销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自律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3年 12月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如无特别说明)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蓝丰生化的委托,担任蓝丰生化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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