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强化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通过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股权类投资或资产投资,具体包括:
(一)开展新的股权类投资或退出过往投资,包括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部分或全部股权收购(包括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投资);
(二)公司独资或与他人合作开展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扩产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同类型对外投资。
公司对外进行的风险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以盈利或资产保值为目的的资本运营活动参照《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三)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满足股东对投资的回报要求,投资规模要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金承受能力、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除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其余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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