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4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债转股协议的议案》
公司(金锐显)本次以债转股的方式对新乐视智家进行增资,妥善解决了公司(金锐显)与新乐视智家之间债权债务问题,同时持有新乐视智家股权可增加未来现金流入的可能性,但是也存在新乐视智家后续经营的风险。综合来判断,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需要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债转股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以债转股的方式对新乐视智家增资。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毅可 刘杰 岑赫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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