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8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2017)浩律证字第002号
引言
致: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汽模”或“公司”)委托,担任天汽模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赎回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天汽模的保证,即天汽模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天汽模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天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天汽模
本次赎回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汽模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汽模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正文
一、天汽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 2015年3月3日,天汽模召开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相关决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相关事宜。
(二) 2016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16]39号《关于核准天
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天汽模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六年。
(三) 2016年3月3日,天汽模召开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决定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延长二个月,即自2016年3月3日延长至2016年5月3日。
(四) 2016年3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深证上[2016]128号《关于天
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同意天汽模发行的4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6年3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汽模转债”,证券代码“128011”,上市数量420万张。
二、本次赎回已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前赎回条件
(一) 根据天汽模于2016年2月29日公告的《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6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2日止。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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