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2-29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1306 邮编:100020
电话:861059073230传真:861059073256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4
四、发行人的设立......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现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5
八、发行人的业务......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7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37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8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8
二十三、结论意见......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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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浩风法字(2015)第BJE2015002号
致: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法律顾问聘任函》,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参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规定,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第12号》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4-1-2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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