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涪陵榨菜资讯
2023-10-27 1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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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8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八章 收到监管部门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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