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3年10月)
涪陵榨菜资讯
2023-10-27 19: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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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8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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