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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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8)国浩(蓉)律见字第283号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冉龙琼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南京﹒西安﹒香港﹒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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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于 2018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年 4
月20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永兴大道南段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
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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