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辉丰股份资讯
2018-06-12 19:46:40
  • 点赞
  • 25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6-12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



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

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