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恒基达鑫资讯
2018-04-26 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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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富华里中海大厦B座703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健律师、徐佳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年3月29日,公司以现场结合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年4月26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珠海市吉大水湾路368号南油大



酒店玻璃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2018年4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上午9:



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15:00至2018年4月2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23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18年4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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