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或“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6、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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