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大金重工资讯
2024-04-26 17: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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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
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前款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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