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大金重工资讯
2024-04-26 17: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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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强化
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设独立董事 3 名。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任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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