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1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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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3)九齐非诉字第 33 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夏亭亭律师、陈思羽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该
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五)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7号》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寨里村西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上午9:15-9:25,9:30-
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6日。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经查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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