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自前次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至2019年3月16日。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继续为控股子公司东港热电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满足东港热电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融资需求,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东港热电的发展。资金占用费以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 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收取,定价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为东港热电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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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舒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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