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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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1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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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23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
及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
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250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预留授予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
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250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四、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是为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外汇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成本不确定性。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同时,公司保证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使用自有流动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上述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怀斌 林一飞 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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