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2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3 号)文件核准,立讯精密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4,096,69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99,999,997.80 元,扣除与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10,553,962.26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589,446,035.54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确认,并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2117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宝安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业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
湖支行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7 年 11 月 30 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连同东莞立讯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立讯”)、美律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美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8 年 3 月 29 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连同东莞立讯、广东立讯美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美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连同吉安市立讯射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射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使用情况如下: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序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实际投资金 使用进度
号 诺投资总额 总额 额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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