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收益为目
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
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期货及其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如涉及《规范运作》所界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其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实体。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其衍生品等本制
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除外)按照如下规定提交审议: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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