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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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751 号
致: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聘出席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判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对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 89 号榕基公司 A 楼 7 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均为截至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123,377,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93%。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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