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71:中超控股关注函(3)
中超控股资讯
2018-11-02 1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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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02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83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针对你公司大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投资”)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之间的股权纠纷相关事宜,我部曾多次发函,并对你公司披露的回函及上述股权纠纷事项引发的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事项、鑫腾华持有你公司股份被行为保全限制股东权利等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要求相关方出具书面说明:



1、2018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题为“首例‘对赌式买壳’引发控制权之争,中超控股前控股股东提请罢免董事长”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我部就上述事项于2018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58号要求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其向媒体透露相关信息的原因和过程。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对外披露了上述关注函的回复,称鑫腾华没有接受《中国证券报》的采访,黄锦光尚未就上述媒体报道事项做出回复。请你公司向鑫腾华、黄锦光函询并核实以下事项:



(1)请黄锦光核实其是否接受《中国证券报》的采访;如是,请黄锦光详细披露其接受采访的人员、时间、采访内容、回复内容等详细信息,请提供采访的文字记录材料。





(2)请鑫腾华、黄锦光自查是否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8条、2.9条和2.14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及相关方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情况。请律师就上述事项的合规性出具专业意见。



2、2018年10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称,中超投资、杨飞于2018年10月7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华”)在(2018)沪仲案字第233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前,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25,360万股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盈余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10月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收到上述申请材料。法院支持中超投资的行为保全主张,并在10月10日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仲裁执行前禁止鑫腾华上述股东权利。请你公司向鑫腾华函询,并请其说明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及合规性。



3、你公司、鑫腾华以及黄锦光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鑫腾华以及黄锦光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并在2018年1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以及鑫腾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及误导性陈述。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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