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2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和《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推荐、对选择标准和程序以及研究公司法人治理、母子公司管理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由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会议,当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召集人(或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其正式委任的代表)应出
席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准备在会上回答股东关于提名及治理活动的任何问题。
第七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
员。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
略,兼顾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拟对董事会进行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且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