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9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9-002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04号、506号、505号、507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与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迪”)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协议。公司以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享有的100%股权收益权融资2.5亿。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8月4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9)。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与恒天中岩、北京易迪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协议。公司以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市摩伽”)享有的40%股权收益权融资2亿。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10月2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公司以子公司股权收益权合计融资4.5亿。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到期后,公司尚未完成
上述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
三、原告的诉求
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保全事项告知书》,原告的诉求等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7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四、案件判决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04号判决内容
1、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其中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包括本金150,000,000元及回购溢价(其中以10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以4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违约金以160,275,04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2、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0,555.04元;
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0元;
4、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务范围内,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的60%股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575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06号判决内容
1、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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