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生股份资讯
2017-04-28 16: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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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0428第0127号



致: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益生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于2017年0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7年04月28日14:30,会议地点为山东省烟台



市福山区空港路南益生路一号,益生股份会议室。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04月21日下午15:00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178,700,74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53.580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9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共9人,代表



股份2,88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6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880,5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9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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