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1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2405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截止2014年12月31日)
目 录 页次
一、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二、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1-12
自我评价报告
三、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2405号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与201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欧菲光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欧菲光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欧菲光公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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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4]00240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欧菲光公司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相关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鉴证报告仅供欧菲光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专项鉴证报告作为欧菲光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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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4]00240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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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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