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1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2404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4年度)
目 录 页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募集 1-10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2404号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
光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欧菲光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
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欧菲光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
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欧菲光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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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15]002404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
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
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欧菲光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反映了欧菲光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欧菲光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欧菲光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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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取得募集资金(以下简称“2013年募集资金”)
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30号文《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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