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1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红波)
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1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将201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2次,其中,换届后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会议4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4次;共召开股东大会8次,其中,换届后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列席会议1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上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认为: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三)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独立董事对《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审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0万元且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0万元,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通过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相关内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在2014年做到了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情况。2014年对于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能够做到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
3、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
4、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工作
1、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在公司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工作,感谢各位同仁的帮助和支持!
五、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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