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6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1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条 董事长根据风险投资类型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行和
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负责按照公司及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
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2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
置。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