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7年11月7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11月8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24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2,01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2.945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2,01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2.945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3、《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第1、2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表决通过,第3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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