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2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审议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田久旺 周钧明 黄建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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